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