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或者职业介绍的补贴:

(一)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

(二)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