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