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五条有效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