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四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失业保险基金依法免征税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