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六条有效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