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