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