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