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规划。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需要,组织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和区划工作,加强气候监测、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应用,并对可能引起气候变化的大气成分等进行监测,定期和不定期发布气候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