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经有权机关认定,可以依法成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