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雷知识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雷电防护装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