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雷知识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雷电防护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