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第十八条有效在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提供、披露、应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三)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