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示公开、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具体披露方式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予以明确。

非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开、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