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第十四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依法采集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非公共信用信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约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采集的非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