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应当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自担风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