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省金融业发展规划,明确地方金融发展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金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业发展规划,推进地方金融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