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