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