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