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建立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三)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