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