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