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自验收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