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控制风险扩大的措施。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仍不能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