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严重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地方金融组织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风险研判、评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