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