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分析能力建设,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