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分析能力建设,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