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