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和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