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遵循分类监管、安全审慎、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