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做好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