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遵守监督检查程序规定,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