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遵守监督检查程序规定,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