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未取得地方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与地方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证明材料,不得发布与业务资质范围不一致的金融营销宣传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