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一)设立分支机构;(二)变更组织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控股股东或者主要股东;(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者对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