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股东出资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