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组织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控股股东或者主要股东;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者对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