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新证的,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