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