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可以依法建立行业组织,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地方金融组织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