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可以依法建立行业组织,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地方金融组织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