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