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