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微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支持,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