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地方金融组织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等有关事项提供便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登记对接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