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发展中医药技术市场,加强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保护,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鼓励支持中医药领域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