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团体的指导和建设,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中医药服务与技术推广、传承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