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研评价标准和体系,完善中医药创新的激励政策,支持中医药基础研究,重点加强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和资金支持,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研究室、实验室、重点学科和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促进中医药事业现代化发展。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共建中医药领域研发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产品研发。

公立中医药科研机构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