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名中医评选制度,统筹推进全省名中医培养和评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选拔、培养和引进中医药学术技术人才和中青年技术骨干,并为中医药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