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中医药教学应当以中医药内容为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
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必修课,将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课程列为高职临床医学专业必修课;中医类专业应当将中医经典课程列为必修课。
支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培养中医养生、中医康复护理、中药材种植养殖、中药炮制等技能人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