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医教协同培养中医药人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